1 总则


1.0.1 为统一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 以下简称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下列场所:
    1 油浸电力变压器;
    2 燃油锅炉房;
    3 燃油发电机房:
    4 小型石油库;
    5 小型储油罐;
    6 小型汽车库;
    7 小型修车库;
    8 船舶的机舱和发动机舱。
1.0.3 灭火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1.0.4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是通过气压将合成泡沫灭火剂喷射到灭火对象上, 使之迅速灭火的一种灭火系统。该系统吸取了水雾灭火和泡沫灭火的特点,借助水雾和泡沫的冷却、 窒息、乳化、隔离等综合作用实现迅速灭火。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具有如下优点:
    ( 1 ) 无需电源;
    ( 2 ) 无需水池和排水设施;
    ( 3 ) 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可以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 4 ) 合成泡沫灭火剂具有生物降解性,对环境无污染、 无毒;
    ( 5 ) 灭火系统安装、操作、维护简单,启动可靠性好。
    按本规程设计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时, 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方针。在进行设计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 1 )结合建筑物和可燃物的特点,采用消防工程学的方法分析火灾性状。在对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和可燃物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可燃物燃烧时发热、发烟规律和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动的影响,特别是要对初期阶段的火灾性状做出评估。当前由于消防工程学的方法尚未普及,因此,对火灾性状的分析可以是定性的和概略的。
    ( 2 ) 在认识保护对象初期阶段火灾性状的基础上,做到使所设计的灭火系统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3 ) 优化灭火系统集成。包括优化灭火系统与其他防火系统的集成和灭火系统各组件的集成。
1.0.2 根据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油浸电力变压器、燃油锅炉房、 燃油发电机房、 小型石油库、小型储油罐、小型汽车库、小型修车库、船舶的机舱和发动机舱等采用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的试验和实际使用情况, 确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小型石油库是指油库总容量不大于 5 0 0 m3的石油库。小型汽车库是指停车数不大于5 0辆的汽车库。小型修车库是指修车位不大于 2个的修车库 。
1.0.4 在灭火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时, 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相关问题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6 等有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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